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就職及離職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 九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 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