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就職及離職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4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 出保證。

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 ,其費用由漁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 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