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會員 ( 102 年 02 月 07 日)
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團體贊助會員,以各該團體之法定代理人為 代表人。

第15條
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 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

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

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