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任務 ( 102 年 02 月 07 日)
第4條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漁業改進與推廣,第十款所定漁村 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與社會服務、第十一款所定倡導漁村副業、 輔導漁民增加生產、第十三款所定協助漁村建設與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 輔建及第十四款所定配合漁民組訓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漁事研究班、 四健會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