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職員 ( 102 年 02 月 07 日)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 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 職。

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 告。

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漁會員工歸級表由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 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 派代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