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監督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0-3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 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