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監督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9條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