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監督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8條
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 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 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