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職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9-1條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漁 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