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職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6條
漁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 聘任之。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 上級漁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漁會總幹事,得由中央 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

漁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 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