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職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6-1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選人:

一、全國漁會總幹事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 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 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 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

二、區漁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 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 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 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

三、各級漁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 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