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職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4條
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

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

但有第十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 止。

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 加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