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職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4-1條
漁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 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 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