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職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3條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 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 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