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職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2條
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 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 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