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職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1-2條
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 (自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 在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 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 清償者。

二、有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漁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 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