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噸以上漁船安裝主機之最大馬力限制標準  ( 88 年 11 月 06 日)
第3條
三、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得依主管權責訂定所轄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 噸漁船安裝主機最大馬力限制標準,未訂定則應依本公告標準審核。 另二十噸以下漁船由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依主管權責逕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