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 105 年 01 月 13 日)
第4條
依前條規定建造之漁船,輸出前造船廠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 並 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始得辦理輸出 :

一、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五乘七吋照片各二張,並檢附電子檔案。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認 (驗) 證之船旗國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或船舶 國籍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 (驗) 證之船旗國核發之漁業執照正本、影本各一 份。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