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 105 年 01 月 13 日)
第10條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其有效期間自簽證日起三十日,未能於 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原貨品出口同意書重新提出申請。

貨品出口同意書於通關前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註銷重新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