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 105 年 07 月 04 日)
第2條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 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遠洋漁民最近一年實際出海從事遠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持有海 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

二、近海漁民最近一年實際出海從事近海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持有海 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

三、沿岸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出海從事沿岸漁業勞動達四個月以上,持 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 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 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淺海養殖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淺海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 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 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

五、魚塭養殖漁民: (一) 自有或使用他人魚塭土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之魚塭養殖漁民,最 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 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者。 (二) 最近二年每年受僱從事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之受僱魚塭養殖漁民 ,持有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者。

六、湖泊、河沼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湖泊、河沼漁業勞動達六個月 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 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