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5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等級區分:

(一)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每名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二)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每名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元。

(三)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每名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遣返交通費用:依實際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