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3條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包括遭難漁民之救助,以持有漁 船船員手冊,在中華民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業從業人 ,或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於沿岸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 人,要保人為本會漁業署,保險人由本會漁業署依政府採購法公開徵選之 。

本保險未能依前項規定徵得保險人時,符合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之漁民,發 生第四條所定保險事故者,由本會漁業署發給救助金,其額度比照保險金 額。

本保險之保險費與前項之救助金,由本會漁業署及臺灣地區漁民海難救助 基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