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7條
區漁會應將會員資格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應 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