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5條
申請加入區漁會會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條或第 四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向設籍區漁會申請。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須實際從 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屆期未補送者, 廢止其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