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105 年 09 月 19 日)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漁會甲類會員,係指每年直接從事漁業 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遠洋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二、近海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三、沿岸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 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 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

四、淺海養殖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 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五、魚塭養殖漁民: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應提出超 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六、湖泊、河沼漁民: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 證明。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者,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