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4條
漁船船主在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外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 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與大陸船員進入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內及金 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內暫置之許可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