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 104 年 01 月 30 日)
第8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漁會申報 。

漁會平時應辦理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清查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通 知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屆期未提出者,逕送審 查小組審查。

漁會應將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漁會 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