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 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第3條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