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 97 年 12 月 12 日)
第1條
條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二十四元計 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 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五、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百 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 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 日計。

第3條
漁港管理費由該管主管機關或受託代管之機關收取。

前項漁港管理費,主管機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 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