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 97 年 12 月 12 日)
第3條
漁港管理費由該管主管機關或受託代管之機關收取。

前項漁港管理費,主管機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 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