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供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島嶼、礁岩 ,並制(訂)定有關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之自治法規。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登島嶼、礁岩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應經島嶼、礁岩 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主管機關,於娛樂漁業 執照加註後,始得為之。

前項島嶼、礁岩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變更其核准 時,應立即副知該管主管機關,修正或註銷娛樂漁業執照上之加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