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8條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

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三、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四、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六、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七、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八、以公司、商號申請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

九、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 證明文件及當年度通訊費預繳證明影本。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 項規定得免裝設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