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

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