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24條
娛樂漁業漁船於搭載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除依有關規定處分外,並應即時制止其發航:

一、未依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

二、搭載乘客超過乘客定額。

三、未取得經營娛樂漁業執照。

四、船員及駕駛人未持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證書或執照。

五、未依規定配備合格之求生、滅火及通信設備。

六、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配置船員。

七、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

八、未依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向當地通訊電臺回報船位或未維持通訊設備 正常運作。

九、未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保險。

前項各款之檢查及即時制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