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22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由船籍港進、出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其他港口經營娛 樂漁業或進出港者,在核准期間,應於該核准港口進、出港。

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娛樂漁業及進出之港口,跨越所屬轄區者,應先 行協調該等港口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娛樂漁業漁船自船籍港往返經主管機關核准港口間之必要航次,不得從事 娛樂漁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