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6條
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應於發航二小時前開啟船位回報器,並 向所屬通訊電臺查詢船位回報器狀況,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 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發航。

前項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後,須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一小時向通 訊電臺回報船位;返港後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始得關閉船位回報器。

通訊電臺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 關應命該漁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三十分鐘向通訊電 臺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發航。

娛樂漁業漁船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