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5條
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當地預報風力達七級以上或 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客有安全顧慮時,不得發航。

二、全船檢查妥善,向乘客說明相關救生設備,並應於乘客穿著救生衣後 ,始得發航。

三、載客登島嶼、礁岩者,應向乘客說明島嶼、礁岩地形、環境及安全注 意事項,並依環境特性,要求乘客適時穿戴安全裝備。

四、上、下船方法、乘船安全及娛樂漁業活動等應注意事項,除向乘客說 明外,並於船上明顯位置標示之。

五、於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位置,標識乘客定額及船員人數。

六、依第十六條規定開啟船位回報器,向當地通訊電臺回報船位,並維持 通訊設備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