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4條
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 )、無線電 對講機(DSB )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 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臺 (SSB ),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之話務人員負責操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舢舨、漁筏。

二、總噸位未滿五。

娛樂漁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

一、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

二、除賞鯨外,不從事其他娛樂漁業活動,或不提供第二條第二項之使用 。

三、總噸位十以上,於珊瑚礁海域從事觀賞海洋生物,且單一航次活動時 間未超過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

二、前項第三款之娛樂漁業漁船,單一航次活動時間超過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