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2條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持有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船員持有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前二項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輪機長,應持有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不得以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或駕駛人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