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0條
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 、主事務所或營業場所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二、經營之娛樂漁業活動項目。

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總噸位及淨噸位、船長及全長。

四、機械種類及馬力、油槽容量、航行速率。

五、通信設備。

六、安全設備。

七、船員人數、乘客定額及船籍港。

八、活動區域。

九、核准時所附之附款。

十、核准日期及字號。

十一、執照有效期間。

十二、核准搭載乘客前往之島嶼、礁岩。

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