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3 月 15 日)
第9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出漁港者,應填具申請書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時間如下:
一、我國非本籍漁船:作業期三日前。
二、我國漁船以外之其他船舶:進港三日前。
三、外國籍漁船或魚貨運搬船:進港十四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