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3 月 15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漁港區域之劃定,應附具 下列文件;變更時,亦同:

一、劃定或變更之主要理由書。

二、漁港區域說明書。

三、關係區域調查表。

四、漁港設施調查表。

五、漁港主要設施構造圖。

六、漁港區域平面圖。

七、直轄市或縣(市)管轄圖。

八、其他必要之文件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