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3 月 15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十一條所定第一類漁港之管理、第十二條第一項 所定管理費之收取、第十三條所定漁港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工作及第十 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