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規劃及建設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9條
漁港區域內之建築物及各種設施之新建、增建、改建,在當地建築主管機 關許可前,應先經主管機關之同意;未經同意擅自建設、設置者,主管機 關得通知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