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規劃及建設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建設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需用之私有土地,得依土地徵收條 例及有關法律徵收之。

漁港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依有關法令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 計畫登記使用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