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規劃及建設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6條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 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 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或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