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罰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22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 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