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罰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20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清除或除去其危害或妨礙;屆期 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