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7條
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 件申請變更登記。

漁業人、漁船船名或經營漁業種類變更時,應重新申請換發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