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32條
舢舨漁筏經營之漁業種類及汰建、改造得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但不得經營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及拖網漁業。

舢舨漁筏除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變更登記主漁業為刺網漁業, 並適用第二十二條規定。